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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注册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浦东新区的,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第四条 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金融机构人才,依据其贡献给予补贴。  (一)对于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40%给予补贴;担任投资经理或项目经理职位的骨干人员,按照其当年个人工薪所得形成全部财力的20%给予补贴。  (二)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的,以及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管理的资本达到10亿元的,对其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职位的人员,给予每人一次性住房或租房补贴20万元。
  第五条 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于浦东新区的国有企业、高科技企业和中小企业。浦东新区有关部门每两年公布一次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股权投资企业投资上述产业目录下的企业或新区鼓励发展的其他新兴产业项目,所获投资收益形成的新区地方财力,按50%标准,奖励该股权投资企业。
  第六条 浦东新区鼓励股权投资企业在陆家嘴功能区和张江功能区办公。对在上述区域租赁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以500元/平方米/年的房租补贴;在上述区域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给予1.5%的补贴。
  第七条 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是为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提供政府相关服务的部门。适用本办法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应在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金融服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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