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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

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登记处:       

现将《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权籍处联系。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七日 
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本市房地产拍卖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规范拍卖的房地产产权登记行为,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拍卖是指以公开竟价的形式,将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房地产拍卖是房地产转让的方式之一,应当遵循本市房地产转让的有关规定。     二、房地产拍卖中的委托人可以是房地产权利人,也可以是房地产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证书应当公证。人民法院依法处置或者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处置的房地产,委托拍卖企业拍卖的,人民法院或者国家行政机关是委托人。     三、拍卖的房地产应当权属清楚、无争议。     房地产拍卖前,委托人或拍卖企业应当到房地产登记机构查阅拍卖房地产的登记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未经登记资料查阅,或者查阅结果表明招卖房地产不能依法转让的,不得进行房地产拍卖。     四、下列房地产或房地产权利拍卖后可以办理产权登记:     (一)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出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绿证),依法可以转让的无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的土地使用权。     第(一)、(二)项房地产拍卖应当由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指定的拍卖企业进行。     (三)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绿证);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屋建设工程。     该项房地产拍卖应当事先取得市房地局的书面批准,但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除外。     (四)商品房预购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预购房地产。     该项房地产拍卖如商品房预购人未按预售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价款,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如由其他委托人委托拍卖的,应当先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预售许可证但尚未预售的房地产。     (六)已取得房地产权证书,依法可以转让的存量房地产。     (七)其他依法可以转让的房地产。     五、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地产拍卖,其中居住房屋买受人应当是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内符合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条件的个人,非居住房屋买受人应当是房屋所在乡 (镇)范围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如拍卖给房屋所在乡(镇)范围外的个人或单位,买受人应当先办理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手续,再申请产权登记。     国有土地上的存量花园住宅及其他进入市场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拍卖,买受人应当充补交土地出让金,再申请产权登记。     六、房地产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买受人应当持《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规定的有关文件和房地产拍卖成交文件,在30日内向房地产登记机构申请产权登记。     房地产拍卖成交文件包括:委托拍卖合同(人民法院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拍卖的,为委托拍卖公函)、拍卖成交确认书。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应当提交生效的判 决、裁定、调解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委托拍卖的,应当提交可以依法处置房地产的法律文件。     七、拍卖的房地产办理产权登记时,买受人应当按拍卖成交价格缴纳交易手续费、登记费、契税等有关税费。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9-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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