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
  • English
  • 收藏本站
  • 首页
  • 关于我们
  • 专业团队
  • 新闻动态
  • 学术前沿
  • 房地产
  • 私募基金
  • 公司并购
  • 投资移民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律师介绍
  • 专家顾问
  • 法规速递
  • 理论研究
  • 律师实务
  • 业界动态
  • 法规速递
  • 理论研究
  • 律师实务
  • 业界动态
  • 法规速递
  • 理论研究
  • 律师实务
  • 业界动态

欢迎登陆中国法大法律服务中心,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发电邮,或者拨打电话+86 13011130330。

热门文章

  • 并购金融简报
  • 个股期权业务明年有望正式推出
  • 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
  • 律师提醒:对赌协议可能成为创业...
  • 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其他股东能否...
  • 融资中的资产处置法律风险及其防...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创...
  • 中国房地产“限购”政策下,外籍...
  • 如何正确理解私募基金的普通合伙...
  • 辩法析理,止纷争——上海协力律...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速递

                  银监会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通知(银监发〔2011〕7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
为进一步防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理财合作业务健康发展,结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号,以下简称《通知》)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在2011年底前将银信理财合作业务表外资产转入表内。各商业银行应当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银监会或其省级派出机构报送资产转表计划,原则上银信合作贷款余额应当按照每季至少25%的比例予以压缩。
  二、对商业银行未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各信托公司应当按照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三、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直至上述指标达到标准。

  四、各银监局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要求督促商业银行资产转表、信托公司压缩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业务。

  各单位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按上述要求抓紧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友情链接

:  中国政法大学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首都律师   | 北京司法局 | 世纪律师事务所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国证券业协会

登录信箱 | 关于我们 | 在线留言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版权所有 2013. 中国法大法律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