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沪浦发改经调[2008]784号) 第一条 为大力发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加快推进浦东金融核心功能区建设,根据《关于本市股权投资企业工商登记等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和《关于浦东新区促进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是注册登记且其主要经营场所位于浦东新区的,符合《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当年在浦东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比照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其注册资本的规模,给予一次性奖励:注册资本达5亿元的,给予500万元;注册资本达15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注册资本达3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加大奖励力度。 (二)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企业,根据合伙企业当年实际募集资金的规模,给予合伙企业委托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募集资金达到10亿元的,给予500万元;募集资金达30亿元的,给予1000万元;募集资金达到50亿元的,给予1500万元;对浦东金融业发展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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