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风险和防范
文/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并购金融法律事务中心
客户来信选录:我们公司最近委托一家银行贷款给某公司,该公司的贷款用途是购买房产。经过协商,双方对于达成的贷款条件都比较满意,就是有一点我们还有些顾虑,这家公司提供不了保证人,也无法提供房产或其他资产作为担保,因此,该公司提出以他自己的股权作为担保,不知道可不可行?我们比较倾向于完成本次交易,请问马晨光律师是否能为我们提供建议。 马律师: 08年以来,随着上海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办法(试行)》的施行,各工商局开始受理股权出质登记,这的确满足了不少有融资意向以及投资意向公司的需求,但同时,也引发了大家对于股权担保风险的关注。我觉得深有必要提出建议,以供你参考:
首先,必须审查股权的价值。如果一家公司负债过多,或者公司在经营中存有严重的风险隐患,将严重影响该公司的股权价值。如果在接受股权出质之前能对于出质股权的公司资产做一个综合评估,既包括财务的审计,又包括法律的调查,则以该股权作为担保,贷款人的资金安全会更容易得到保障。如果贷款人在对出质股权的公司资产进行综合评估后认为其股权的现有价值并不理想,还可以与该公司协商,了解其在不久的将来是否有增加公司资产的行为,比如在你公司遇到的这个具体交易里,由于借款公司的贷款目的是用于购置房产,因此如能确保该房产过户到借款公司名下,则借款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实际价值就有了提高。
其次,在股权担保期间,债权人防止公司经营风险的实际控制力。
再次,要考虑是否能顺利就担保股权实际受偿。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质的公司,股东之间的合作关系是基于各方之间的信任,这也限制了新股东的加盟,因此在贷款人实现质权的过程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拍卖较其他担保物更为困难。实践中,但如果将出质股权转让至贷款人名下,则实现质权时繁琐的评估以及拍卖环节可以得以避免,当然,这需要有一套完备的合同来对于放款条件、股权回购条件进行约定,否则也难以令借款公司接受交易条款从而完成交易。
我们更倾向于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来对于客户的权利加以确定,对风险加以控制,在一系列合同条款的保驾护航下,令客户在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顺利完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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