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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教制度废止:大势所趋、人心所向

    在我国已经存在58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将寿终正寝。《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劳教制度历经半个多世纪,近年来因其法律依据不足且违反宪法和上位法,有违罪罚相当和程序正当等法治原则,且在实践中被广泛、严重滥用,劳教措施侵犯人权的问题成为众矢之的,其存废或改革的讨论不断。终于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出“好声音”:这项颇受争议的制度废除了,劳教制度终于成为历史当中的一页。

     中国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废除劳教透三重要义
    其一,维护法律权威,为推进法治中国提供保障。从某种意义上说,劳教制度用行政命令来剥夺人身自由,与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符。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废除劳教制度无疑维护了宪法的权威。
  其二,避免侵犯公民权利事件的发生。除了侵犯公民正当程序权利以外,劳动教养主要是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废除这一制度对于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意义不容忽视。
  其三,有利于履行国际义务,提升国家形象。中国早在上世纪末就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其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显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明显与上述人身自由权原则相适应的,也有助于提升国家形象。
    废止劳教制度是“法治中国”的里程碑
    在这种语境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开宣布废止劳教制度,无疑是“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政府建设尤为关键,因为只有政府部门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才能真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在这个意义上,废止劳教制度是一个很好的开始,我们有理由对“法治中国”建设充满期待。
    废除劳教制度百利无一害
    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对此,上海法律界人士魏秋晨表示,此举百利无一害。“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一个嫌疑人,犯罪轻微,证据不足,法律无罪,可能因为一纸行政命令就会劳教一年,而如果真正的证据足够,他可能只需要判半年,这本身就很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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